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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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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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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福建
源发布时间:2025-08-28
招标单位:******[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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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2025-09-26 09:00 质疑截止时间 2025-08-10 18: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5-09-09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5-09-26 09:00

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

答疑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的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及修改、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关于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6中“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负责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为牵头人”。对此资格条件,我方认为存在不合理限制,可能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沼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一体化模式强调各个环节的一体化协同,牵头人的核心作用在于统筹项目全流程管理,而具备此能力的主体不仅限于施工方。部分以设计为核心优势的企业同样能有效承担牵头职责。该条款将牵头人身份唯一限定为施工方,客观上排除了其他类型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的权利,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420号)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不存在投标人所述的情形,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0其他资格要求:1)承担运营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运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对此限定条件,我方认为存在不合理设置,本项目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负责人只设置排水相关专业,存在限制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等相关专业人员嫌疑。

答: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运营阶段的核心任务涉及污水处理工艺、设备维护、水质监测等,这些工作与给排水专业密切相关。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明确“给排水相关专业包含: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字眼”。同理,“给排水相关专业包含: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字眼”适用于“承担运营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运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资格要求。

3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运维单位业绩(30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自本招标公告前五年内承接过单个项目工程总承包费不低于5000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的标准“1、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项目的类似业绩”。对此评分条件,存在不合理限制,业绩条件仅认可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运营项目类似业绩。

答:本项目的招标类型为工程总承包+运营(EPC+O),工程总承包(EPC)业绩能够综合反映投标人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是确保污水处理厂高效建设和后续稳定运营的基础。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的要求,则进一步验证了投标人在长期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因此,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运营项目类似业绩的评判标准,是基于项目特点的合理设置。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4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运维项目组人员(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基础上同时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5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得2.5分,本项满分2.5分”。对此评分条件,我方认为存在不合理限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为施工方持有证书,与运营单位无关,建议修改删除;本评分项运维项目组人员满分20分,三子项综合17.5分,是否(2)小点满分为5分,需要同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强烈的唯一性,仅福建XX******有限公司符合要求,此评分是否为其量身定做,请明确。

答:①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合理性:

详见“二、修改部分”第2点。

②关于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评分:

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是对运营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进一步要求,确保其在处理给排水相关问题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此项评分条件有助于提升项目运营的安全性和专业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③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评分: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是对运营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资质的更高要求,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具备更深入的知识和技能。此项评分条件并非唯一性要求,市场上具备该资质的人员并不局限于某一公司,因此不存在为特定公司量身定做的情况。

④关于评分项满分的合理性:

本评分项运维项目组人员满分20分,各子项评分标准合理分布,旨在全面评估运营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符合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存在为特定公司量身定做的情况。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⑤关于评分项“2、运维项目组人员(20分)”中“(2)”分值的问题:

详见“二、修改部分”第2条。

5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3、运营综合能力(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得10分”。对此评分条件,我方认为不合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为施工资质,与运营单位综合能力无关,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答:①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合理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对企业从事环保工程施工能力的认证,但其不仅仅局限于施工领域。在环保项目的运营阶段,具备该资质的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项目的技术细节和运营需求,从而确保项目的高效、安全运行。因此,该评分条件与运营综合能力密切相关,并非不合理。

②关于运营综合能力的评估:

运营综合能力的评估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项目经验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能力认证,能够体现企业在环保工程领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实力。将其作为评分条件之一,有助于筛选出具备较强综合能力的投标人,确保项目运营的顺利进行。

③关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非唯一性要求,市场上具备该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多,且该资质并非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因此,该评分条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相反,它有助于确保投标人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评分条件合理且必要,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6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类似项目的竣工备案证书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否满足要求。建议修改为:可以提供竣工备案证书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要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7竣工备案证书上注明的备案日期是否可作为竣工验收日期,并且满足业绩要求。建议修改为:竣工备案证书上的备案日期可作为竣工验收日期。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査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中的实际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否可作为竣工验收日期,并且满足业绩要求。建议修改为:实际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可作为竣工验收日期

答:详见本通知“问7”的答复。

9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建议修改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或EPC项目。

答: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运营”(EPC+O)模式,招标范围涵盖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维护全过程,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我方对贵方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一节第2246)项关干运维单位业绩的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该条款)设定提出如下质疑

招标文件第(1)项评分标准关于主要负责人具有排水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相关专业未确明相关专业指那些专业。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明确了“给排水相关专业包含: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字眼”。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认真研究了贵方发布的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特种作业人员质要求的设定,我方认为存在不合理限制,特提出以下质疑及修改建议,恳请贵方予以审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电工作业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均属于特种作业范畴,其操作证的持有是保障项目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

评分条件中要求项目运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相关操作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规定,并非不合理限制。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电工作业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常见的特种作业内容,涉及设备维护、故障处理、设施改造等关键环节。若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操作证,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或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安全事故,影响项目正常运行。

评分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投标人拟派出的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从而保障项目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获取渠道公开透明,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关证书。该评分条件并未对特定企业或人员设置排他性限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此项为评分项,并不是投标人所述的“资质要求设定”,评分项分值分布合理,旨在全面评估投标人在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方面的能力。

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经深入研究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现对评分办法中第(1)项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吸污净化车的评分规则提出以下核心质疑及修改建议

答:①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疑问,详见本通知“问5”答复。

②关于吸污净化车:吸污净化车是环保项目运营中的重要设备,其功能(吸污冲洗及泥水分离系统)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运营效率和环保效果。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投入吸污净化车,能够确保项目运营过程中具备必要的设备支持,提升运营质量。该评分条件的设定旨在评估投标人在设备配置方面的投入和能力,确保项目运营的顺利实施。

吸污净化车作为通用设备,市场上具备该设备的企业数量较多,且该设备并非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因此,该评分条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评分项分值设置合理,符合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11招标文件第2.2.46)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第1条运维单位业绩的附注要求1的内容“1)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答:工程总承包合同是证明投标人业绩的核心文件,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上体现投标人名称,是为了确保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合同上无法体现投标人名称,则无法确认投标人在项目中的实际参与情况,可能导致虚假业绩或关联业绩的滥用。该要求符合行业惯例,且有助于保障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2招标文件第2.2.46)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第1条运维单位业绩的附注要求1的内容“3)其他要求:仅限工程总承包+”类项目,且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需负责施工和运营任务。2)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如果是以联合体方式完成的,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联合体各成员在项目中的角色和职责应明确划分。联合体牵头人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其业绩更能反映联合体的综合能力。要求联合体业绩仅计为牵头人业绩,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责任划分的规定。本项目的复杂性和规模要求投标人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和管理经验。联合体牵头人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其业绩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联合体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该要求旨在确保联合体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避免因联合体其他成员能力不足而影响项目实施。

13评标办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条款均为注册地泉州的某家环保公司予以设置,省内仅该企业可获得满分,结合价格分评分办法,该企业无论独立投标人或与任何公司组成联合体均为中标概率最大,其他省内长期运营此类项目的企业与其分值都有较大差距,无法保证项目投标公平性及竞争性,此情况是否涉及量身定制。

:评分标准的设置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并未针对特定企业设置排他性条件。若贵方认为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可提供具体依据,我方将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项目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若发现评分标准存在问题,将及时进行调整。

1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自本招标公告前五年内承接过单个项目工程总承包费不低于5000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项目的类似业绩,提供一项得30分,本项满分30分。此条款涉及恶意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性和评标得分因素的合理性,可能导致某些具有能力但因历史原因未能积累足够长期运营经验的投标人被排除。且结合13,评分标准要求的总承包不低于5000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项目的类似业绩,要求的规模和运营期限恰好与该企业的业绩相吻合。

答:本项目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运营,具有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等特点。要求投标人提供单个项目工程总承包费不低于5000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的类似业绩,能够有效评估投标人在大型污水处理项目中的综合能力和经验。

该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密切相关,旨在筛选出具备丰富经验和能力的投标人,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性和运营的可靠性。

在环保工程领域,尤其是污水处理项目,大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费和运营期限是衡量投标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指标。要求单个项目工程总承包费不低于5000万元且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符合行业惯例和最佳实践。

该业绩要求并未对特定企业设置排他性条件,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提供相关业绩参与评分。因此,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分值设置合理,符合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15问题3:质疑: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3)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工作业操作者,得2.5分;具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得2.5分,本项满分5分。此条款要求人员非日常运营管理人员,涉及为某企业现有人员进行量身定制情况,建议参照类似项目,采用承诺制得分,如运营期间需要此类人员及时予以配齐或限定时间响应到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这是保障项目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承诺制得分可能无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项目运营初期即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增加项目运营的安全风险。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得10分;为本项目运营所投入的吸污净化车(功能:吸污冲洗及泥水分离系统)得10分,本项满分20分。以上条款涉及恶意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性和评标得分因素的合理性,投标人有以上设备不足以证明设备均用于项目后期运营使用,将设备作为评分条款,涉及为某企业现有设备进行量身定制情况,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参照类似工程项目,采用承诺制得分,方可确保项目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关设备入库,确保设备专用于项目后期运营。

答:详见本通知“问10”中第③点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分标准应基于项目实际需求,确保投标人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承诺制得分可能无法确保投标人在项目运营初期即具备必要的设备支持,增加项目运营的风险。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7关于运营综合能力中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不合理。

质疑理由:运营方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符合运营要求,存在资质错位问题。

①资质性质与运营需求不匹配。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施工资质,其设立目的是衡量企业的工程施工能力(如污水处理厂的土建、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而非运营能力。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需具备运营服务能力证明(如历史业绩、技术团队、管理体系等),而非施工资质。现行法规已取消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强制资质许可,运营能力应该通过业绩、客户满意度及行业认可度等实质性要素体现,而非施工资质文件。

②资质与评分逻辑矛盾。本项目招标主体为“运维单位”,核心需求是运营服务能力,而非建设施工能力。若要求联合体成员具备施工资质,应在业绩评分条款(如要求投标人负责施工任务)中明确关联,而非单独在运营能力评分项中额外加分。将施工资质作为运营能力的评分项,混淆了建设与运维的不同阶段需求,易导致招标导向偏差。

③潜在排他性与市场竞争性问题。环保工程一级资质属于较高等级施工资质,拥有该资质的企业******集团和第三方运营服务商),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削弱市场公平竞争。

答:详见本通知“问5”的答复。

18关于运营综合能力中的吸污净化车配备要求不合理。

质疑理由:运营方自有吸污净化车不代表运营综合实力,车辆仅是工具,应改为中标后承诺配备。

①设备所有权与服务能力的关联性不足:吸污净化车是污水处理运维中的辅助工具,其功能在于管网疏通、污泥运输等局部作业,本项目运营重点是污水处理厂的运维管养,核心是工艺调整和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在招标文件中并未体现管网疏通等要求。运营综合实力更应体现在水质达标率、应急响应机制、成本控制、人员管理等核心能力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必须自有车辆,既不能全面反映运营水平,也忽略了专业租赁服务(社会化协作)在行业中的普遍性。

②加重潜在投标人负担,限制灵活性:招标公告发布前强制要求自有车辆,对中小企业或跨区域投标人构成不合理负担。大型吸污净化车单价较高(通常数十万元至百万级别),非所有运维单位均需长期配备此类特定型号车辆。改为中标后承诺配备(如合同条款明确车辆规格、服务期限及考核标准),既能确保实际服务需求,又给予投标人合理采购/租赁缓冲期,降低资金占用压力。

③可验证性存疑与实际操作脱节: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仅能证明车辆曾经购置,无法确保车辆在服务期内持续可用(如车辆可能已转售、报废或调配至其他项目)。实际运维中,更有效的监管应是通过服务期内的履约检查(如定期核查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台账)来保障工具到位,而非投标时静态证明。

答:详见本通知“问10”中第③点的答复。

19:关于运营综合能力中的水质检测设备配备要求不合理。

质疑理由:运营方自有水质检测设备并非运营综合实力的真实体现,应改为中标后承诺配备相应设备。

①设备自有要求偏离运营本质目标:水质检测设备(如COD、氨氮分析仪等)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水质监测能力,而非设备物理所有权。具备定期、准确检测水质的能力(通过内部实验室、合作检测机构或便携式设备租赁)即可满足运维需求。自有设备可能仅反映短期资金投入,而非长期、稳定的监测体系有效性。

②与行业实践脱节,增加不必要成本门槛:专业检测机构的社会化服务已成为行业常态,尤其对中小规模项目而言,自******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子公司共享使用等),导致具备合格检测能力的投标人因形式瑕疵被扣分甚至淘汰。

③动态管理比静态证明更可靠:水质检测能力的关键在于方法合规性、数据准确性、报告及时性,而非设备权属。改为中标后承诺配备(明确设备精度、校准周期、数据溯源要求等),并在服务期内通过第三方审计或盲样比对考核,可更科学地确保水质监测质量,同时减轻投标人前期资金压力。

上述质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禁止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或含倾向性内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设定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行业实践参考:多地污水处理运维招标文件已将车辆/设备要求改为“按需配备承诺”而非强制自有,平衡合规性与实操性,如沁水农村运维项目等。

答:①关于“水质检测设备配备要求”的合理性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或含倾向性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2)项目实际需求:

水质检测设备(如COD、氨氮分析仪等)是保障水质监测能力的关键工具,其配备直接关系到项目运营的合规性和环保效果。要求投标人配备水质检测设备,能够确保项目运营过程中具备必要的检测能力,提升运营质量。

该评分条件的设定旨在评估投标人在设备配置方面的投入和能力,确保项目运营的顺利实施。

3)公平性与合理性:

水质检测设备作为通用设备,市场上具备该设备的企业数量较多,且该设备并非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因此,该评分条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评分项分值设置合理,符合评分标准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②关于“承诺制得分”建议的回应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分标准应基于项目实际需求,确保投标人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承诺制得分可能无法确保投标人在项目运营初期即具备必要的设备支持,增加项目运营的风险。

2)项目实际需求:

本项目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运营,具有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运营周期长等特点。要求投标人配备水质检测设备,能够确保项目运营过程中具备必要的检测能力,提升运营质量。

3)公平性与合理性:

该评分条件并未对特定企业设置排他性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评分。因此,不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的情况。

③关于“设备自有要求偏离运营本质目标”、“与行业实践脱节,增加不必要成本门槛”、“动态管理比静态证明更可靠”的核查

1)核查依据:

我方将对水质检测设备配备要求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若发现水质检测设备配备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我方将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项目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公平竞争原则:

本项目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标,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我方将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避免出现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的情况。

20:招标文件其他因素评分标准P82页:(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基础上同时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5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得2.5分,本项满分2.5分。请问:本项满分是否有误,满分是2.5分还是5分?

答:详见本通知“二、修改部分”第二点。

2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总说明P257页:1.除另有说明外,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单位的电子法定名称章(非业务专用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对应人员的个人电子私章(非电子职务章),且所加盖的电子印章支持实时在线验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系指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法定名称章(非业务专用章),联合体投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处应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私章(非电子职务章)。请问:新点软件标书的制作,软件标书新建的时候资格标封面,商务标封面,投标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中的落款名称是“单位名称+业务专用章”,加盖的电子印章是法定名称章,落款名称这样是否有影响?

答:投标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中的落款名称是“单位名称+业务专用章”,加盖的电子印章是法定名称章,落款名称不会影响。

22:招标文件第一节资格文件说明P259页:2.以联合体投标的,除了联合体牵头人应按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外,《资格文件》第一、二、三、十五项内容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的资料。请问:十五项内容是否有误?资格文件资料里并没有十五项的内容,是否为十一、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答:详见“二、修改部分”。

23:******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规〔2024〕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24]41号)文件规定:实行宁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建省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详见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未提交承诺函的******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规〔2024〕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24]41号)文件规定:实行宁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建省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属于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宁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建省龙头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附上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请增加福建省龙头企业免缴保证金形式。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中“⑥属于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宁德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建省龙头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附上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属于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金额按0元填写;不属于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按500000元填写”。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第2.2.4(6)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第3条运营综合能力的要求1的内容“(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得10分;”和“注:1)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书作为佐证。”

(1)事实依据:本项评审小标题为“运维单位业绩”,评分中前缀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由此可以看出评审内容和评审依据为考察联合体中运营单位的过往业绩。但评分要求却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做为评分认定项,目前全国范围内,尤其以福建省总承包+类项目招标的联合体要求规定中,大部分招标文件规定以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为总承包中标单位),而运营单位作为联合体单位中的运营单位并不以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总承包合同,故而本条要求偏离本项评分本质要求,与评审意图完全不一致,评审方向与评审运营单位承接的运营业绩和签订运营合同无关。

(2)事实依据:本项评审小标题为“运维单位业绩”,评分中前缀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由此可以看出评审内容和评审依据为考察联合体中运营单位的过往业绩。但评分要求却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需负责施工和运营任务”和“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如果是以联合体方式完成的,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做为评分认定项,目前全国范围内,尤其以福建省总承包+类项目招标的联合体要求规定中,大部分招标文件规定以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即为总承包中标单位),而运营单位作为联合体单位中的运营单位并不以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总承包合同,故而本条要求偏离本项评分本质要求,与评审意图完全不一致,评审方向与评审运营单位的承接运营业绩和签订运营合同无关。

(3)事实依据:本项评审小标题为“运维项目组人员”,评分中前缀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由此可以看出评审内容和评审依据为考察联合体中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要求。但评分要求中所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实际全称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证实际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所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而该条要求对应的设置要求默认为运营单位必须建筑施工企业,但本项考核内容为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并非考核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应提供的安全类资格证书为多种类,不应仅限一种,且安全管理人员应为专项管理人员,若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做为评分认定项,可认为该条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倾向性,且评分要求内的分值项还包括具备“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故而本条评分要求极具倾向性,评分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和排他性。

(4)事实依据:本项评审小标题为“运营综合能力”,评分中前缀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由此可以看出评审内容和评审依据为考察联合体中运营单位的运营综合能力要求。但评分要求中所述“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实际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仅体现作为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不体现运营方面的综合能力,若以考察运营方面综合能力应以运营相关的条件为侧重点进行评审和考察,而该条要求对应的设置要求默认为运营单位必须建筑施工企业,故而本条要求偏离本项评分本质要求,与评审意图完全不一致,评审方向与运营单位综合能力体现无关,极具倾向性,评分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和排他性。

(5)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监管的通知》第一条“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答:详见本通知“问1”、“问2”、“问3”、“问4”及“问5”的答复。

二、修改部分

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统一修改为2025年9月26日9时00分00秒。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4、污水厂运维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

1)评分依据

最高限价:1.2元/吨(运维服务费报价超过此价格视为无效投标)

最低限价:0.85元/吨(运维服务费报价低于此价格视为无效投标)

满分基准:20分(投标报价为最低报价时得满分)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计算公式

运维服务费报价得分

报价得分=2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0

保留一位小数点,第二位四舍五入。

4、污水厂运维服务费报价评分标准

1)评分依据

投标人运维服务费报价区间:1.2(含1.2)~0.85(含0.85)(元/吨)

注:(运维服务费报价不在此区间视为无效报价,此项不得分)

满分基准:20分(投标报价为0.85(元/吨)时得满分)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计算公式

运维服务费报价得分

报价得分=2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0

保留一位小数点,第二位四舍五入。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运维项目组人员(20分)”中“(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基础上同时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5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得2.5分,本项满分2.5分”修改为“(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5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得2.5分,本项满分5分。

4、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说明”中“2、以联合体投标的,除了联合体牵头人应按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外,《资格文件》第一、二、三、十五项内容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的资料”。修改为“2、以联合体投标的,除了联合体牵头人应按规定提交全部资料外,《资格文件》第一、二、三、十四项内容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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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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