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医院)
1 号楼、2 号楼、3 号楼病房改造设计项目
工程地点: 驻马店市驿城区
合同编号:F4201-24016-A1-4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发包人: ******医院
设计人: 深圳建昌******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管理局
发包人: ******医院
设计人:******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医院)1 号楼、2 号楼、3 号楼病房改造设计项目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总投资 (万元) |
费率% |
设计单价 |
估算设计费 (元) |
|||
层数 |
建筑面积㎡ |
方案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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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医院)1 号楼、2 号楼、3 号楼病房改造设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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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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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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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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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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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明 |
1、设计内容:方案、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水电综合管网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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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供水供电接入点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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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
1 |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4 |
合同签订后20 日内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8 |
方案设计文件确认后40日内 |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为 110.00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30% |
33.00 |
合同签订后7日内 |
第二次付费 |
65% |
71.50 |
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后7日内 |
第三次付费 |
5% |
5.50 |
工程竣工验收7日内 |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l.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定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深圳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
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在得到通知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问题。如不能按时到达,可以按超时违约条款扣除设计人相应的设计费。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3设计人交付发包人的所有设计文件均设有二维码标识,无二维码或二维码标识信息与纸质设计文件不符的均为无效文件,设计人概不承认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驻马店市 ******法院起诉。
8.6 本合同一式 6 份,发包人 3 份,设计人 3 份。
8.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51号 住所:******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五层AB单元
邮政编码:46300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 电 话:0755-******
传 真: 传 真:0755-******
******银行******银行驻马店分行 ******银行: ******银行科技园支行
银行帐号: *05957H 银行帐号:*716089
社会信用代码:*1726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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